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636号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3,31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973,318.60元为限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3,318.6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晓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