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636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沪0107民初206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上述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3,318.6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