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1779号之一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街2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保全费1163元,共计2598元,由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