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2民初9948号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卓(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