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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2434号 申请人:宜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5万元,并由宜兴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