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长兴某某至尊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140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46212756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怀德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至尊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7KPP75,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州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至尊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