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140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46212756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怀德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至尊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7KPP75,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州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至尊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新兴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