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22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复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乙4号楼1幢二层201。
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复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申请人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195000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复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