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6839号之三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金泉苗圃,住所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西小***村北。
经营者:***,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复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乙4号楼1幢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金泉苗圃与被告北京复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金泉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金泉苗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