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1691号之一
原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顺河东街1号金冠花园1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85096W。
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方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23740T。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坊建路1198号电建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TXRC3F。
负责人:郭宏星。
原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96元,减半收取13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宏建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