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09号
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贵州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66J。
法定代表人:郭艳,董事长。
被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顺河西街银座好望角个B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85096W。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8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0元,撤诉减半实际收取25元(应退还3953元),保全费2738元,合计收取2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龙先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