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开区琼岗路以东、***延伸段以南拉萨市国家经济开发区孵化园区办公楼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843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顺河东街1号金冠花园1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8509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2374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1.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治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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