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裕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0民初59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裕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3846540W,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
第三人:**,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电子和康环工贸东侧群富永昌商业街。
原告**与被告江苏裕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晏祥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