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4416号
原告: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枫发工业园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969155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8862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3元,由原告南通科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