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2民初12429号
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鑫机械设备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州生活区15幢502室。
经营者:***,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钟岭街办森林公园公墓小区22号。
被告:温州坚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庄泉东路147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鑫机械设备服务部与被告温州坚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鑫机械设备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鑫机械设备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奔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