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东恒盛商务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629832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北,兖州路西(水晶城)036幢01**0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A8C4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风河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6335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9884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伟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