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珠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39号 申请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77号***山书画院3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珠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负责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风河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珠分公司、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