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39号
申请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77号***山书画院3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珠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负责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风河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珠分公司、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