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9519号
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风河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6335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6850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中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666元,退还原告3516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