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异8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63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06741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204国道和313省道交汇处西北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PQ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执239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的扣划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