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1207号
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风河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6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67200元,并以2667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9元,由原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