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焕军等与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843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连焕军,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42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焕军与被告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4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