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4336号

原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63号环齐大厦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27202。

法定代表人:曲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351C。

法定代表人:许尚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利,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