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3诉前调书213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王舍小区14-1-501。 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淄博华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环齐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3号楼1**202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00年10月16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0年10月16日通过招聘入职到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淄博华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因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入职后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淄博华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00年10月16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