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协裕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6909号 原告:淄博协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齐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63号环齐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协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裕公司”)与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协裕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协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178321.9元及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的利息7528.8元以及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78321.9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散装广场及熟料库侧道路进行修复,原告如约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共同签订了工程结算书进行了验收,该工程已经验收且验收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但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质保金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依法宣判。 被告环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保险费发票等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6日,原告协裕公司与被告环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内散装广场及熟料库侧道路修复项目交于原告施工,协议第一条第5项付款方式约定“……(2)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质保期满【1】年后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同年5月底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共同签订了工程结算书进行了验收,工程总造价为1783218.9元,质保金为178321.9元。截至起诉之日,早已超过工程验收时间一年,被告拖欠原告质保金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该工程结算方式为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案被告结算,本案被告再向本案原告结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依约施工完毕,且工程已被三方验收认可,则被告应依约付清质保金。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付清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拖欠质保金迟迟未支付,其行为为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其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具体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为5116.13元(178321.9元×3.85%÷365日×272日),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的利息为2368.02元(178321.9元×3.7%÷365日×131日),以上合计7484.15元,2022年7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57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已提交发票为证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淄博协裕工贸有限公司质保金178321.9元及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的利息7484.15元,以及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7832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淄博协裕工贸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70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协裕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元,申请费1470元,由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