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3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27202。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63号环齐大厦32层。
***诉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400000元(不含已垫付157621元);二、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若不按期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原、被告均同意变更为被告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0000元,且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就此做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469元,由原告***负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2年7月14日、7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8月19日、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10月8日、10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2年10月9日、10月14日,本院对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8、2022年10月10日,本院对***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并向其送达财产调查函。
9、山东环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较多。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303执3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