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320号之一
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村委蒋沟村。
法定代表人:肖丽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86元,减半收取计21,793元,由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