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320号
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村委蒋沟村。
法定代表人:肖丽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