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3447号
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49392801,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吕墅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15143791,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上海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9AEW6B,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区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3元,申请保全费3032元,合计7445元,由原告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