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647号
申请人: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49392801,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吕墅村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17号市政大厦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江苏广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