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潜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6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潜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皖潜大道。
法定代表人:郝敬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潜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书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