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潜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2民初2504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潜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梅陵路。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潜山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