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市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2民初3734号 原告: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皖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3000915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45115473824。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潜山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潜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