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28号
原告:重庆市***鑫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昌州街道金源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7970404C。
法定代表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9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鑫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鑫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重庆市***鑫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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