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3665号
原告:***,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垚,北京市盈科律所事务所。
被告:***,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