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4078号
原告: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8QX4Q5T。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新渡村二组(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特别授权),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通授权),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98Y。
住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4094003。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