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众生跃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80民初6035号 原告:**,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众生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48号2幢1**7层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59B80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众生跃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射**街道办事处人民路427号-1-B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3D98QX8。 负责人:***,经理。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三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9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生跃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跃公司)、四川众生跃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跃**分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设备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生跃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工业设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众生跃公司、众生跃**分公司、工业设备公司、华西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报酬20,60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述个人及单位向其支付工资报酬30,192.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于2023年3月起,受**组织安排,在华西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工业设备公司、众生跃**分公司、**层层分包的**市东来印象(**市文化体育中心)项目从事通风机电安装工作。工作期间仅收到了部分工资,经核算截至目前共计30,192.37元未支付。**多次向**索要工资报酬,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 **辩称,认可**主张的劳务费金额。**借用众生跃**分公司名义从工业设备公司分包通风机电安装工程的劳务。现已与工业设备公司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工业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务费用。**认为工业设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材料供应拖延,未及时提供施工便利等情形,应当增加合同价款。 众生跃公司、众生跃**分公司辩称,1.本案应该为劳动合同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2.众生跃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仅接受**的指派从事相关劳务事项,**做工期间劳务费计算方式是由他们两方确定,劳务费用是**指定收款人由众生跃公司支付。**与众生跃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的起诉金额真实性无法核对。4.案涉项目系**借用众生跃**分公司资质从工业设备公司处分包的劳务。 工业设备公司辩称,工业设备公司将案涉项目通风机电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众生跃**分公司。现双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 华西公司辩称,华西公司系**市东来印象(**市文化体育中心)项目总包方,将项目1、2、3、8号楼的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华西集团下属子公司工业设备公司。华西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了工业设备公司相关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出示的劳务分包合同、民工工资统计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对工业设备公司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华西公司系东来印象(**市文化体育中心)工程机电安装一标段的总承包单位,其将项目施工部分分包给了集团下属的工业设备公司施工,工业设备公司又将案涉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众生跃**分公司,众生跃**分公司又将具体的施工任务交给**负责,**是**所在班组的工人,2023年3月20日至7月20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作时长101天,工资380元/天。2023年8月25日**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统计表》载明,**的欠薪金额为38,316元。2023年8月30日,众生跃**分公司于向**转账支付了8,123.63元。 在案涉项目履行过程中,工业设备公司已与**就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该价款支付至众生跃**分公司账户或直接向民工支付。众生跃**分公司于2023年6月2日、6月19日向**转款96,594元、523,878.46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关于**的劳务费欠款问题;2.众生跃公司、众生跃**分公司、工业设备公司、华西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对本案相关争议问题认定如下: 关于劳务费数额,**作为涉案机电安装项目劳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具体负责现场管理(包括民工的考勤),其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统计表》详细载明了欠薪民工的出勤天数、日工资标准,借支情况等,该《民工工资统计表》中,**的欠薪金额为38,316元。2023年8月30日,众生跃**分公司于向**转账支付了8,123.63元,尚欠30,192.37元。庭审中,**完全认可。故本院确认**的劳务费数额为30,192.37元。**并没有以与众生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权利,事实上,双方**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众生跃公司关于本案应仲裁前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欠薪支付责任问题。**受**安排进场负责施工相关事宜,**属于**招用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应当承担**劳务费的支付责任;众生跃**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分包,众生跃**分公司应对**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规定,众生跃**分公司的支付责任应由众生跃公司共同承担;工业设备公司和华西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支付义务,故对于**要求工业设备公司和华西公司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规定,2023年8月25日**在《民工工资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即明确了欠薪的具体金额,虽然双方未明确支付时间,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及时支付,但其至今没有支付,**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院酌定从2023年9月2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其利息支付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支付**工资30,192.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192.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3年9月27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为止); 二、四川众生跃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众生跃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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