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769号
原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红日路南侧府前御景园御景阁5幢1007室。
法定代表人:冯亚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赵朱珠
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