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3194***与***、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3194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冯亚章,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涟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