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81执恢7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田西峪村(鲁班大道与长安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袁建俊。
被执行人:申万金,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申万金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申万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申万金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9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