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万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财保451号
申请人: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田西峪村。
法定代表人:袁建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3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林州市宏和商务宾馆,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解放路北段路东。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宏和商务宾馆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67808.74元或等额价值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84105000000034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宏和商务宾馆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67808.7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2859元,由申请人林州市汇通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