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829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诸城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井子村东岭。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茜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829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诸城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井子村东岭。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