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737号
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象山社区阳光花园B-9-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42KU3W(1-1)。
法定代表人:陈在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志群,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民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渝能佳苑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D7H0U。
法定代表人:范正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民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4.00元,减半收取8,337.00元,由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载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成素
书记员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