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博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达县博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30民初39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江达县博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A5P555N,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江达镇多春达。
法定代表人:曲英多吉,男,1981年8月9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
原告**与被告江达县博奕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次仁卓玛
审  判  员   仁增卓嘎
人民陪审员   四郎多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吉彬彬
书  记  员   赤列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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