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684号
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韩国红,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生,。
被告:陕西泓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韩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人:***。
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耀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国红、陕西泓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以与相关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耀州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国红、陕西泓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49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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