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民初1895号
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卢峰镇兴隆街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2950857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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