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民初1895号 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卢峰镇兴隆街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2950857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溆浦湘楚木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子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