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沈执字第4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款3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