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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755225830G。
法定代表人:秦晓东,该担保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亭亭,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榆林市御品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735215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专科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陕西省神木市人,中专文化,现住神木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白芳,女,汉族,1980年07月03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分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职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1987年03月21日,陕西省神木市人,初中文化,现住神木市,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埃堂,男,汉族,1956年08月28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县,初中文化,神木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退休职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郭浪则,女,汉族,1958年1月2日出生,文盲,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5月03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人,大学本科,现住榆林市高新区美都郡3-3-105,中国银行航宇路支行职工,身份号:6127271980050300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4504493XU.
法定代表人:惠鹏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御品轩餐饮有限公司、***、***、王埃堂、白芳、王志军、郭浪则、***、榆林市嘉华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等人支付追偿款4328147.2元。诉讼费411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5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