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财保9号
申请人:河北旭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广仁岭风情商业街11号楼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DYA4L9P。
法定代表人:季彦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莱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察北区黄山管理处207线东4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MA083E922B。
法定代表人:柳艳文。
申请人河北旭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莱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支行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并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莱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支行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文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