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盛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佰盛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2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佰盛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神滩五组(宝庆西路资江二桥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18572157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东市水利局,住所地:邵东市景秀路与永兴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100631830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围(一般代理),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佰盛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43元,减半收取123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米姣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