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盛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10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东县,现住邵东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东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申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东县抗旱应急服务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东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升,该队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邵东县抗旱应急服务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交付拍卖标的物,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成交价款1.2%的月息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将拍卖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之日止。理由是:被申请人不能完成交付义务的真实原因在于涉案标的物未达到交付条件。一是被申请人至今没处理好拍卖标的物周边矛盾,导致涉案资产不具备交付条件。案外人**胜于2018年5月10日在邵东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证明涉案资产与***的矛盾在2018年5月18日才通过邵东县人民法院处理好。另外申请人提供了涉案资产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体现了涉案资产现被用于打棚子,建房,开店,开麻将馆、堆放杂物等,围墙也部分被拆,形同虚设,均体现了涉案资产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事实。二是涉案的资产原系划拨地,按照法律规定应将其转为出让地方能过户交付。可该资产至今没有办理划拨地转为出让地的手续,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申请人无数次地找被申请人移交拍卖标的物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请求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被迫于2017年3月20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交付资产,没有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事实上无法交付涉案资产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7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这显然是被申请人为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所为,不存在申请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2018年12月25日,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向邵东县财政局发送了《关于核定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已拍卖位于东风路48号资产土地价款的函》,前述函件内容明确了截至发函之日涉案资产仍未从划拨地变性为出让地,未达到交付条件。很明显,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交付义务的原因并非申请人不配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小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鹏
审判员*琳
审判员曾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