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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与***、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少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高,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伟群,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作出的(2017)湘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6元、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予以退回。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海洋
代理书记员*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